南昌醫學院章程
(2023年核準稿)
序 言
南昌醫學院始建于 1949 年 8 月,由其前身 1937 年 9 月 創辦的國立中正醫學院發展更名而來。2020年,為補齊后疫情時代醫學教育短板,加快構建強大公共衛生體系,更好地增進人民健康福祉,江西省委、省政府決定以江西省人民醫院、江西中醫藥大學科技學院、江西衛生職業學院等為主體,重新創辦南昌醫學院。2021年1月,教育部批準同意江西中醫藥大學科技學院轉設為南昌醫學院。原江西中醫藥大學 科技學院肇始于 2001 年創辦的江西中醫學院撫生學院,2002 年更名為江西中醫學院科技學院,2013 年再次更名為江西中醫藥大學科技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南昌醫學院”。英文譯名為“Nanchang Medical College”,英文縮寫為NMC。學校網址為“http://www.zjsnwl.cn”。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梅嶺大道1689號,學校設有灣里校區(南昌市新建區梅嶺大道1689號,郵政編碼330004)、小藍校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匯仁大道689號,郵政編碼330052)。學??筛鶕聵I發展需要并經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一所獨立設置的本科層次公辦普通高等學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江西省衛生健康委為行政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為業務指導部門。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督,完善對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遵循“以人為本、崇尚學術、追求卓越,以質量和特色取勝”的辦學理念,以“服務國家發展、促進社會進步、勇擔健康使命”為辦學宗旨,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使命任務,堅持“黨建引領、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文化塑校、依法治校”高質量內涵式發展,致力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高水平示范應用型醫科大學。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八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積極開展研究生學歷教育、留學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辦學基本目標,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致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理想信念堅定、醫德高尚、醫術精湛,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民健康守護者和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及辦學條件,堅持適度規模的辦學原則,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堅持以醫學為主體,理學、工學、管理學、經濟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學??茖W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持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不斷提升辦學能力水平。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并規范行使辦學自主權,依法招收學生,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可向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學校鼓勵師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優質國內、國際教育資源,創新聯合辦學、聯合培養等形式,不斷提升學校教育對外開放水平。
第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醫學學科及人才優勢,立足江西、面向全國,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醫療衛生保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第十五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積極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昌醫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依法自主實施內部科學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權,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額經費使用,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認真履行加強黨委班子自身建設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委委員的校級領導可以列席會議,黨政辦公室負責人、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成員參加才能召開,研究干部任免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參加;黨委會票決時,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應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黨委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經黨委書記同意可隨時召開;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實行黨委書記末位表態發言制度。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南昌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強化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部署和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事項及措施。校長處理重大行政事項應召開校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主持。校長辦公會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黨政辦公室負責人、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辦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校長末位表態發言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咨詢和仲裁等職權,按其章程組建并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方案修訂指南、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定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制訂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范。
(七)制訂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審定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審定的其他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職稱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教授及正高職稱專業技術職務的青年教師。校學術委員會設成員人數為不低于21人的單(奇)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部、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梢愿鶕枰刚埿M鈱<壹坝嘘P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民主推薦、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校學術委員會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科技倫理與學術道德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二級學院(部、系)可按照學科領域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按其組織規程或章程開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可根據醫學、文學、理學、工學等學科門類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和運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授予學位工作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和檢查學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
(二)制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規劃,檢查評估學位授權點。
(三)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審查通過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并作出授予其相應學位的決定。
(五)制定學位論文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并負責遴選、評聘和撤銷等工作。
(六)審議設立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相關事宜。
(七)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分管副校長、相關職能部門以及二級學院(部、系)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為四年。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咨詢、指導、評估、審議、服務的專家組織。各二級學院按照一級學科專業設立教學指導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和開展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人才培養理念、培養思路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對學校教育教學體系、人才培養方案進行總體規劃和設計,為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的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二)參與和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對各學科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課程建設、專業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及評估體系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和教學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評估。
(三)審議學校關于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審議學校對教學工作有實質影響的其他各類政策和工作規定。
(四)組織開展師資培訓、教學研討、教學建設和改革的經驗交流;指導開展對教學成果的培育、評審及宣傳推廣工作。
(五)對改革教學管理體制和完善教學運行機制提出建議并參與決策;對學校日常教學工作方案、政策負有指導、審議和監督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職稱評委會”)。校職稱評委會是學校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情況,制定有關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全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認定)工作。
(三)其他需要校職稱評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校職稱評委會由相關的校領導、校學術委員會主任、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二級學院(部、系)負責人及正高職稱的專家等人員(單數)組成,校職稱評委會主任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擔任,校職稱評委會會議須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員到會的情況下才能召開。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南昌醫學院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黨代會”)和它產生的委員會是學校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學校黨代會的基本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查上屆黨委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上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學校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四)選舉學校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五)對學校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六)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的代表。
學校黨代會代表的名額按照廣泛性、有利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為100名至200名。黨員代表應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緊密聯系本單位廣大黨員和教職員工,代表本單位黨員意志,反映廣大黨員的心聲和民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好橋梁和紐帶作用,并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學校黨代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故需提前或延期舉行,應提前報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南昌醫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學校通過教代會組織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學校教代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和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落實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三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成員接受學校黨委領導,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職能。聚焦為黨育人主責主業,發揮思想引領、素質拓展、權益服務、組織提升等作用。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以全心全意服務同學為宗旨,發揮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文件規定開展工作。
學生可基于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準成立后依照學校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由黨政管理部門、教學科研單位、教學輔助單位和附屬單位等組成。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內設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各內設組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不斷提升治理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置教學科研單位,包括二級學院(部、系)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學校實行校、院(部、系)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部、系)的黨委(總支)會議、院(部、系)務會議按其議事規則執行。學??筛鶕枰O立、變更或者撤銷教學科研單位。
二級學院(部、系)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二級學院(部、系)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二級學院(部、系)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二級學院(部、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部、系)主要決策機構,對學院(部、系)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協商確定或表決決定。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內容由二級學院(部、系)黨委(總支)書記或院長(主任)主持。
二級學院(部、系)黨委(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部署在本單位貫徹執行,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二級學院(部、系)黨委(總支)會議由書記召集主持,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二級學院(部、系)黨委(總支)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二級學院(部、系)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托全面負責學院(部、系)的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對本單位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并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本單位的院(部、系)務會議由院長(主任)召集主持。
第三十八條 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有附屬關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民事等法律責任。學校根據附屬單位的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直屬附屬醫院作為學校臨床教學單位,根據學校授權,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醫療服務等職責,接受學校管理和監督,并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的領導。人才培養是直屬附屬醫院的重大使命和核心職能,醫院要明確教學的運行模式(含管理模式、教學責任、管理機構、質量管理等),加強臨床教師隊伍建設(含師德醫德建設、教師職業發展、師資隊伍建設等),明確對教學的基本投入和教學考核評價原則,將教學工作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納入醫院績效考核,將教學工作數量、質量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晉升、崗位聘任、績效分配的重要依據。非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重要的臨床教學基地,在臨床教學等方面接受學校的指導與考評。
附屬醫院的臨床教學要遵循道德行為導向、理論聯系實際、保證醫療安全等原則。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圖書館、檔案館、校史展覽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校內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文獻資源、網絡信息、后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公共服務機構依照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教職員工按照崗位規定的職責從事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依規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其他關系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愛崗敬業、為人師表,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勤奮工作,盡職盡責,自覺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和服務質量。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堅持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與現代大學制度相適應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完善教職員工分類管理制度,基于機會公平原則確立不同類型人才的聘用、培訓、考核、晉升、獎懲和辭退機制。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科學定編定崗,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任、合同管理。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職科研人員、教學科研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考工定級制度。
學校附屬醫院非教育、衛生事業編制人員,按照附屬醫院的相關規定聘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與現代大學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教職工收入分配制度,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構建以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績效工資相結合的教職工薪酬體系。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在改革、建設和發展各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于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保護教職員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國家規定實行教職員工退(離)休制度。教職員工退(離)休后按國家和學校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學校為退(離)休教職員工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動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條 學校批準聘任或接受的發展顧問、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人員,依據法規、政策、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是學校教育的主體,學校關心愛護學生,引導和保障學生勤奮學習、探討學術的積極性,激勵學生奮發成才;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等良好品性;學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采取多種措施保障學生健康成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據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增強實踐和創新能力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依法依規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創新創業、學生團體、社會實踐等各類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
(三)在品德、能力、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其他證書。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討論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意見和提出申訴;對學?;蚪搪殕T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因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而產生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刻苦學習,掌握與其教育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完成學業。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生學年綜合考評,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校通過助學貸款、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形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以及創業、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課外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受理學生申訴,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由學生代表、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法律專業人士組成。
第五十八條 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和與學生權利及義務有關的重大改革、重要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相應條件的,準予畢業,并授予相應的學位。如不符合畢業條件,可按規定以肄業、結業、退學等處理。
第六十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和其他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按學校相應規章制度約定。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一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含其前身及各個時期)學習、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含學校聘請的發展顧問、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以及經學校批準獲得榮譽學位的個人。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南昌醫學院校友會。校友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聯系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意見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對學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校友,學??梢婪ㄒ酪幨谟铇s譽稱號。
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后勤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多渠道合法籌集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和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完善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嚴格控制財務預算,加強對重大項目資金預算執行監管和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學校經濟秩序,防范財務風險,確保財務安全運行;學校通過實施預決算管理,明確財權事權,規范收支行為,全面提升辦學績效,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學校治理中的重要基礎和支柱作用。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或者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和受捐贈財產。
第六十六條 學校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學校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學校加強對校名、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依法實行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兄弟院校的交流與合作,推進產學研用合作和深度融合,促進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協同創新,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南昌醫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饡凑辗?、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致力于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籌措學校建設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規范校辦產業管理,促進校辦企業健康發展。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議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議約定開展活動。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戰略,積極與國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加強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教育合作,加強國際化醫學人才培養,發展留學生教育。
第七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國外高水平醫療機構在醫療衛生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致力于若干重大疾病防治領域保持領先地位,為人類健康作出貢獻。
第七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國外研究機構、知名企業開展科研交流與合作,聯合推進科研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推動醫藥衛生事業傳承創新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加強中國醫藥衛生文化國際傳播,加強與外國政府和高校對外交流合作,為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服務。
第七十七條 學校接受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合法捐贈,拓展教育教學資源,支持學校辦學。學校根據捐贈方的意愿,在廣泛聽取教職工和學生意見后,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可對特定建筑物、道路、園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銘文紀念。
第十章 校訓、標旗和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精業、創新實干”;校風為“嚴謹勤奮、求真務實”。
第七十九條 學校?;瞻ɑ罩竞突照??;罩臼峭碾p圓形徽標,內圓正中是“南醫”標識,底色為紅色,雙圓之間上方是校名,下方是英文譯名(附件1)?;照聻閹熒鷨T工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其中學生徽章為白底紅字,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附件2)。
第八十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分紅底、白底兩種。紅底校旗的旗面:左側是?;?,右側是校名,文字顏色為白色,字體為毛澤東手書體;白底校旗的旗面:上方是?;?,下方是校名,文字顏色為紅色,字體為毛澤東手書體(附件3)。
第八十一條 校慶日為10月16日;校慶周年從1949年國立中正醫學院更名為南昌醫學院起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后,報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審核、江西省教育廳核準。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修訂由校長提議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會決定。章程修訂程序應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依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八十五條 學校授權黨政辦公室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 監督本章程的實施,并向學校報告章程實施情況。學校黨政辦公室依據本章程規定,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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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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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校旗